解析:
本公司无需按照以下情境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在特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
其次,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岗位聘用要求;
再者,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继而,若员工因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和舞弊事项,对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接着,如果员工在雇佣过程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且在公司提出指正后仍未能及时纠正;随后,即员工采用欺诈手段或威胁损失等手段,使得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最后,如果员工因犯罪行为遭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