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正式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第十五天内,应立即组建相应的清算机构。
在此过程中,清算组可依法持有并使用由人民法院颁布的许可文件,以此来向金融系统申请开设临时储款账户。
此等临时储款账户的准确标识应为‘xx清算组’或者‘xx管理人’字样。
当破产程序执行完毕之后,清算组有责任立即撤回所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另外,在着手建立破产清算临时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先行撤销存款人原有的、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即存款人须遵循特定的顺序,首先撤销除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最终再进行基本账户的销户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