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案件的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拘束力并成为法律裁定,在此之后经定时期限结案未果者,当事人一方可于该定时期内的最后一日算起一年内,提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
若被判处于执行期内履行义务之一方却迟延履行或执意不执行已为有效裁决的义务,另一方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过程中,如遭遇被执行人拥有充足的执行资产且故意抗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生效应履行责任之时,法院有权采用查封、扣押或者拍卖等强制性手段来执行其资产;对于故意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法院亦有权对其进行拘留,若此行为情节恶劣,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处罚。
在需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论各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位置及责任大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具备执行条件和能力,其他各方均应共同承担责任,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