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双方为夫妻身份进行购房贷款之时,借款人仅可成为其中的某一方,然而,无论房地产权证上需书写双方姓名与否,另一方皆可成为共同贷款人加入这场购房之行列。
为了保障贷款健康稳定地进行,建议选择家庭收入较高且呈现稳定性的那位当事人作为贷款的主要负责人。
在贷款购房的过程中,并不仅限于签署贷款合同这单一环节,评估和审批过程中的各种签约手续亦不容忽视,此类签约均需要夫妻双方双双在场并作出决策。
鉴于夫妇二人是以婚姻关系的名义向银行提出购房贷款申请,因此银行将会对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综合资信状况进行审慎评估与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