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卖淫活动并不代表着会产生案底。
这主要是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卖淫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却通常被视为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的行为,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其个人档案将收留相关记录,但并不被视作用以反映其历史罪行的“案底”。
所谓“案底”,实际上特指某一个人过去可能触犯过的法律或者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详细记录。
这种记录在我国被普遍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一般只包括曾经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收录的相关资料,并保存在相应机构中以备查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