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其所应当承担的刑罚,需依据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对于未满12岁生日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罪犯行为,是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
其次,那些年满12周岁但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士,若在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他人生命、身体的过程中,导致受害者非自然死亡或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遭受严重伤残,如果这些恶劣行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和提出追诉,那么这些嫌疑人便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按法定程序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不予核准,则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年满14周岁但尚未来到16周岁的犯罪少年,若在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他人,使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施行强奸、抢劫、贩运毒品、纵火、爆炸、传播危险物体等犯罪行为时,均须对此类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已经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都将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