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租房不定期合同中承担的违约金标准,法律尚未达成统一规定。
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契约各方可自行约定在一方违约之时,应按照违约情节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或就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作出明确计算方式的约定。
若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缔约一方的请求予以适度提升;反之,若所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过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依缔约一方的请求对其进行适当调降。
如契约各方就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方在依照该条款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履行自身义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