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型组织中的员工,基于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第三者,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逾期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组织中资金的所有权以及其正常的使用收益权;
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本单位所拥有或实际上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资产。
(二)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体现为:
行为人凭借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出借予第三者,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且逾期未偿还,抑或是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组织中的员工,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