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的特点,首先,它并不受任何当事人意志的掌控,并且可能导致特定权利实际意义上的丧失,这些都是法律事实中的重要事件。
其次,由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执行性质,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是设定相关内容。
第三,诉讼时效的影响表现为时间和既定事实的相融合。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虽然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项请求权,然而并非所有的请求权,例如对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均受到该规定制约。在此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主动弹奏并应用该时效性规定,而需要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能启动这个程序。另一个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起计点的明确,具体来说,诉讼实效期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起算,即从权利人有能力行使请求权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