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时效作为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具备以下几个典型特性:
首先,诉讼时效并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左右与调控,而需透过法律事实予以证明。
其次,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者约定来调整或者改变诉讼时效的期限和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既包括诉讼时效期限本身,又涉及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认定。
最后,尽管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请求权类型案件,然而对于物上请求权等特殊请求权类型,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然值得商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如何启动诉讼时效规定,即如何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法官通常不宜积极提示和适用。
换句话说,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并且以其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起点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