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辆在虚线上发生碰撞的事件中,实际上往往涉及到各行其道的问题。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对方并未直接违规或压线,那么应由压线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需要明确,压线行驶在法律上被视为并线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操作需要避让于正在并入车道内的其它正常行驶中的车辆。
因此,若因并线事故引发纠纷,通常会判定为并线一方的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机动车因压线而遭受到的碰撞,若是由于压线的主动性违法行为引起,那么其驾驶者就需要对此事负责,但具体责任划分还需考虑当事人在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施加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