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被告并非必定需要亲自出席现场。
由于司法鉴定人员享有查阅进行鉴定所需案件资料的权利,且在必要之时,他们还可向诉讼当事人及证人提出询问。
因此,如若司法鉴定人员希望对被告进行询问,那么被告便有义务亲自到场接受询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