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团伙作案的违法行为人所提供的陈述内容出现矛盾的情况,这有力地表明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有意为之,企图掩盖真相。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深入并仔细的调查工作,以尽全力揭示案件的真实面目。
与此同时,负责侦缉工作的相关人员还需依据其他一系列可靠的证据来认定案情的实际状况。
若经过查证,证实有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其行为,可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从轻处置;
然而,如果他们未能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下的违法犯罪事实,那么在最终法院宣判之际,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