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夫婦雙方中僅有一位持有結婚證丟失,則可前往民主管機關進行單方面的離婚登記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倆人只需持異方之結婚證即可提交至該民主管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如果兩位傳承人的所有結婚證均已遺失,則應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首先,需要前往民主管機關開立證明文件;接著,根據該參照或通過提供證件處理機構查實的相關証明,例如和證人証言或婚史記錄等,以完成離婚登記手續。
在此階段,法律要求夫妻二人對於結婚證的遺失情況做出緊急且必須的書面解釋,此解釋將被該民主管機關依紀錄製作並妥善存檔。
3.同樣地,若您們的結婚證都已經產生丟失,那麼您們可以選擇上文所述的其中一個方案進行離婚。
然而,我們還建議您們考慮"先補辦結婚證然後再進行離婚登記"的途徑。
在這种情况下,您们需要向原始的婚姻管理機構提交護照,身份證以及婚姻記錄的複印件,通過這樣的方式來獲得新的結婚證號碼。
而婚姻登記機構將对您们之前提交讓他們開具的婚姻記錄進行查核以確認其真實性,並出發新的結婚證用以完成離婚登記步驟。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