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者,或者因实施此类行为而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或是虽然尚未达到上述金额门槛,但是已经多次以欺诈手段获得贷款者,以及施加给金融机构其他重大损失或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案例,均需启动立案侦查和追究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