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审判机关的司法官员经过审慎分析后判定撤回原告诉讼对于更好地处理本案件具有显著优势,那么他们便会向原告方提出撤诉建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建议并非具有强制性效力,原告作为当事人仍然保有其拥有的起诉权利。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如原告有意撤回原告诉求,请求之可否被接受须由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裁定决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许可原告撤诉,且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出庭传票后,原告未能以充分理由解释其为何未能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案件事实实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