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后房屋贷款问题的详尽解答如下:
(1)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贷款)方式购置的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因此,未结清的相关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需共同肩负起这一还款责任;
(2)假使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双方情感已走到尽头,面临离婚,那么此项负债仍需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共同偿还。
然而,若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亦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3)若在离婚之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继续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利向其前任配偶追讨欠款。
在此情况下,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前者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向另一方追索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