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有权自行决策选择是否起诉作为第三方担保人。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贷款业务中的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若债权人无法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债务人发起司法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此情况下,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针对连带责任保证这一种特殊情形,无论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是否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只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那么保证人都不应再继续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完全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将作为第三方的担保人列入其司法诉讼对象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