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诸多情形下,合同尚未到期却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相应的解除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首先,若在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达或通过其自身行为表现出无法按期履约,那么另一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单方面决定并解除该合同;
其次,对于尚未到期的合同,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除处理;
再者,如自合同签订日起,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最终目的无法达成,各方可据此解除该合同;
最后,倘若法律规定存在其他有效的解除合同方式,同样适用于以上各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