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有关法院处理完毕异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后,若审理认为异议人所作的异议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则会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然而,如若异议方对此判决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条规,如果被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异议人的上诉请求,那么原审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通知,邀请他们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