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之际,若当时尚未及时报案,次日报警亦不失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若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各方当事人并未选择立即报警,而是在事故现场得以妥善处置之后,才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一步处理的,那么经过严谨详尽地核查勘验,若证实确有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发生,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理应予以受理,并按照程序制作相应的受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