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的抵押物不会因为其所有者的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购买该资产的买方应当严格遵守之前租约的条款及约定,概括性的承担起包括租金在内的全部租赁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
至于抵押权是否优先于承租权,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是在行使抵押权时,发现抵押期间内的租赁使用权存在,那么这种抵押权的行使是完全不受该租赁使用权干扰的。
然而,像这样的租赁合约并不能对购买了该等抵押物的购买者产生直接约束作用。
因此,若售卖抵押物的抵押人在进行让渡前已明确告知了该承租方有关租赁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信息,由此产生的租赁使用权在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所引发的损失,必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该抵押人未能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那么因抵押权的真正实施所导致的承租方的财务损失,则需由该抵押人来全面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