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实际居住在物业中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方应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全额征收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即使是未实际居住的房产亦需支付此项物业费用,然而由所在辖区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部分地区可能允许空置房产可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这一事项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方进行协商,通过彼此间充分而深入的对话及讨论,以达成依法合规且平等有效的协定。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主有义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所载明的条款,足额缴纳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
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者之间约定由后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从既定约定开始执行,但业主仍然对物业服务费用负有连带缴纳的责任。
当物业处于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尚未正式交付给物业购买者时,该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次,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即全体业主代表)将对其施加压力并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如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予支付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物业管理人员不可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措施来催缴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