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满足特定条件如下:
首先,涉及到职业危害程度较高岗位上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未能接受合法合规的职业健康体检;其次,员工在本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因公受伤,被证实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此外,无论是患病还是非因工受伤,若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内也在此之列;再次,对于女性员工而言,若处于妊娠期间、产褥期以及哺乳期中,也将属于该范围之内;最后,如果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时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不到5年的时间,同样也符合此项规定。
除以上列举情况之外,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