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需要对涉案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应罪名的认定是否妥当进行细致的鉴别与确认;
同时,要严格检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责任人疏漏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民事诉讼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并不涉及到逮捕措施的执行,因为在这个阶段,能否最终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仍有待进一步的核实与确认。当然,在此期间,检察机关亦须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询问阶段的工作合法性进行全面检查,这项职责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所必然承担的责任之一。如果经审查认定仍需后续侦查工作,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开展相关的侦查行动并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