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警方展开针对住所的搜索行动时,必须具备搜查令。
此举旨在搜集犯罪证据并查找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有权搜查涉嫌犯罪者及有可能隐匿罪犯或犯罪证据之人的人身、财物、居所及其相关场所。
然而,若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一当事方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取必要证据,则可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颁发调查令以便从相关机构或人员手中获取所需证据。
然而,申请调查令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证据须由我国依法保存,且人民法院拥有调取权限;
其次,若该证据涉及国家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亦可申请调查令;
最后,如该证据系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也可申请调查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