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缓复核之规定中,明确表明中级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判决生效之前,即在其审理的死缓案件完成审判之后,主动地向上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呈交该案的详细报告。倘若案件截止到抗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诉意见的话,那么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该秉持同样的态度,主动将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呈交给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覆核与审查。对于死缓案件的覆核,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通过对该案件的全方位审查,以确保案件本身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在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所采用的手段以及流程方法等方面,应当与针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审核过程大致相似。经过上述严格而细致的审查程序之后,高级人民法院将针对该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所谓的死缓复核,实际上是指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起,负责对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