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
对于土地补偿费,其数额根据该耕地在被征用之前的前三年平均每年的产值计算,具体范围为六到十倍之间。
而安置补助费则需根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总量来计算。
具体来说,这个数字是通过将被征用的耕地总数除以征地前每个被征用单位人均所占有的耕地数量而得出的。
至于每一位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视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前三年平均每年的产值来确定,浮动位于四到六倍之间。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前三年平均每年的产值的十五倍。
至于征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或直属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征用耕地时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决定。
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区或直属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