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执法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传唤,执法人员须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待领导审批通过后,方能签发《传唤证》。
1、在获得领导批准之后,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会依法向被传唤者正式递交《传唤证》;被传唤者需在收到《传唤证》的回执单上签字或者盖上公章,同时标明接收时间。
2、若被传唤者因缺乏充分理由而拒绝接收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的话,在经过领导批准以后,可依法执行强制性传唤。
3、在得悉被传唤者已到达案发现场之后,执行官应立即展开基本讯问和证据收集工作,精心制作讯问笔录,并且每一次讯问的总时长严格控制在每24个小时内。
4、对现场发现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执行官员有权以口头传唤的形式警告相关人员。
在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执行官员必须清楚地阐述传唤的原因,并在随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以文字形势记录口头传唤事件的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