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情况是指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接着是伪劣制品并未进行销售,但是其预估的市场价值已经达到了十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最后一种是尽管销售的伪劣产品价值没有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但是已将该产品的销售总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还未售出的伪劣产品价值之后,总计在十五万元人民币或者更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