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若被告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更为有利的管辖条件,则有权依照事实情况予以受理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展开正式立案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本着就近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主要管辖权限。
但是,如果从案件审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承担此项任务,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