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通过自主投资所获取的款项均应被视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而非可供双方进行分配的共有财产。
然而,当这些投资所产生的回报或增值表现为实际收益时,便构成了婚姻中另一种状况:
即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以实现对子女的必要保护,兼顾女性以及未犯错一方的合法利益,最终确定财产切割的方案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