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审理由其所管辖的事实清晰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以及争端范围较小的简单型民事诉讼案件外,对于其他性质复杂、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享有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权力。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采纳简便程序处理相关纠纷,应在开庭前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采取口头方式表达,并将相关内容逐字记录在案,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生效。
然而,以下情形如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采用简便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将不予批准:
(1)原告诉讼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已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涉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5)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请求更改或撤消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调解书中有关事项的案件;
(7)其他不适宜通过简便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