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关于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名或是其他相关人员的问题,提供了多种渠道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如需将房产证上的名称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可由持有权限之人单独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买卖双方都希望办理此项变更业务,可共同前往该中心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在规划和实施这个过程之前,我们还可以咨询公证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公证事宜,后续便可申请领取新的房产证;另外,如果涉及到房产证所有共有人利益的问题,各方可以齐聚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商议如何变更,然后提交相关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直接凭借合法夫妻关系所需的结婚证明文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