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妇彼此之间的情感出现裂痕,并且已经达到两年的期限,那么我们便有理由确认这段婚姻存在持续性的严重问题,在应对这般激烈的气氛中,若无法通过相互协商加以解决,便应由法庭进行裁决,认同并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已经终结。
然而,如果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萌生了分居的念头,便不能借用这个条款来为自己辩护。
若想在分居达到两年后成功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关键在于其分居的原因能否证明是由于双方感情出了问题,而非其他因素。
一旦明确指出其分居的动机并非源自于感情不和,那么法院一般来说将难以批准他们离婚。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分居时间多长,只要没有按照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他们在法律层面上都依然属于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