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备出质条件的权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应支付的款项;
其次,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票;
再者,知识产权中涉及到的财产权益以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各项权益;
此外,还包括债券及其存款凭证;还有进一步的,仓单以及提单;
最后是汇票、支票及本票等等各类票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