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契税的征收方式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或者出让,以及房屋买卖等活动,均以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明确的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其中既包含了应支付的货币金额,还涵盖了附带实物或其它无形经济利益相对应的价款部分。
其次,在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过程中,则将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
再者,当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无法明确标示价格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行为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市场上同类型土地使用权或是房屋买卖的平均价格依法进行估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税。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