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二人姓名之时,即视为夫妻共有之财产,因此在涉及到离婚事宜之中,应将其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如若在婚后购置房产并将房产归属登记于二人名下,从法理上分析,该房产无疑应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针对此种情况,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建议首先通过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商定妥善处置方式,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调查核实男女双方具体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1.倘若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皆为房产所有权的主张者且对于某顺位上的优先购买权都表示认同和赞成,此时则毋庸置疑地应准予其权利主张;
2.倘若在离婚过程中,仅有其中一方坚持主张自己为房产所有权拥有者,那么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之后,对此方予以相应补偿;
3.倘若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对房产所有权暂无实质性要求,至此情形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房产进入拍卖阶段,然后依市场行情进行变卖,最终以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割,以此达到公正公平的资源配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