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医疗设施有限以及技术装备不足的情况下,对于无法进行诊治的病患,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经过科主任的首肯,并经过医务部门、业务院长或当班院长的批准,我们必须提前与后续接手治疗的医院取得联系,并且获得了其明确的许可之后,才能启动转院流程。
2.已经被确诊或者有很高可能性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应该按照相关法规转移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而精神病患者则需要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专门照顾。
除此之外的其他非特殊病症患者,都是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作为主要考虑对象的。
但是,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希望转向更高级别的医院,那么他们必须签名确认同意,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转出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预估病人在转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病历记录中务必如实记载。
在此基础上,务必与病患或者其家属(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说明,并且在书面文件中得到彼此的签字同意,尤其是那些估计病人在转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病情加重或者死亡情况的案例,必须维持这些患者驻留在本院内进行治疗,等待病情稳定下来或者完全脱离危险后,再进行转院计划。
4.对于即将转院的病患来说,主治医师必须亲自签署患者转院告知书,书写详细的出院记录或病情概述,并且将这些文本资料连同患者一起带往新的医院治疗。
同时,为了保证病人能够安全顺利地到达目的地,建议采用上级医院的救护车辆进行转运,紧急情况下亦可使用我们医院的救护车以及医护人员进行陪护。
5.若病人或其家属表达出主动转院需求,主治医师在病历记录中必需要如实记述这一事件,而且必须让病人本人或家属在病历记录中清晰地写明“要求自动出院”内容并签名确认。
至于病人的转院手续问题,就交给他们自己去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吧,我们医院将会视为自动出院处理,不会派发救护车和医护人员进行陪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