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主动认罪且愿意接受判决的罪犯,他们的量刑能够得到10%至30%程度的减轻。
在此类案件中,法庭将根据法定的量刑标准进行酌情处理,从而减轻相关刑罚期限。
2、在检察院进行调查和起诉过程中,他们有权要求被指控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份文件中包含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而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给予30%至10%的量刑从宽激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