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法院执行过程之中,被申请执行方无法找到,法院依然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被执行方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等)。
如若没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法院亦有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施加适当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以期通过这些手段来激励并帮助被执行人尽早地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倘若法院在实施了以上所述的各种措施之后,仍然无法顺利执行,那么法院亦可选择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或者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便可随时恢复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