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确认雇佣关系的仲裁程序,通常需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首先是关于薪资发放的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如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
其次,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体现其职务或工作性质的证件,如"工作证"或"服务证";
第三,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和"报名表"等招录资料;
第四,是关于出勤情况的考勤记录;
最后,还可以考虑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作为辅助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一)、(三)、(四)项所涉及的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