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父母不愿提供户口本以办理婚姻证书,当事人可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开具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文件。在办理婚姻证书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个人合法有效的户口薄原件及身份证件;
(2)申请人签署的声明,证实自身并未处于已婚状态,亦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