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原告主动撤消诉讼案件之后,其所涉及的银行账户通常可在一周左右得到解冻处理。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的诉讼申请并开始立案程序后,直至最终判决宣布生效之前,原告都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该院提交撤诉申请。若经法院审查批准,则会出具相应的撤诉裁定书,并将其分别送达到原告以及被告手中。
然而,在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保全人必须立即申请解除保全:
首先,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若申请人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其次,如仲裁机构未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照撤回仲裁申请进行处理;
再次,若仲裁申请或请求被仲裁裁决予以驳回;
此外,若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申请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
最后,若起诉或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驳回;以及,申请保全人在其他情况下也应申请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