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双方已达成协商并确定入职事宜后却又食言反悔,这无疑会对受雇用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倘若由此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伤,那么雇佣方或具有缔约过失的一方将需要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当事人之间曾就此有过相关的约定,那么便可根据该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