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祖父母并未被赋予探视孙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仅限于那些并非实际抚养孩子的父、母亲,任何其他人皆无权进行此类探访行为。
然而,倘若直接承担养育责任之一方乐意让祖父母接触其子女,那么祖父母同样有机会进行探视,但此前提条件为他们需要事先得到直接负责抚养孩子之人的明确授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