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想使分居的证明具有效力,必须依赖以下三类证据:
首先是由邻里、公司同事或其他与当事人有接触的人士提供的充分证实双方确实已经开始分居生活的见证人证词;
其次是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长期居住于外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新住址的快递收件地址;
最后则是夫妻双方在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上就分居事宜进行的相关对话记录。以上所述的这些证据均能有力地证明夫妻之间已经存在分居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