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被赋予行政拘留期限延长和暂停执行的案例,若延期或暂停时间超出三年,则将不再继续执行原决定。
然而,当此类情况所引发的暂停执行条件消除之后,该行政管理部门仍须恢复原有的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对于那些虽未产生明显社会危害但却因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如期执行的案件,如果在暂停执行满三年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恢复,那么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终止执行此项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