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某项申请涉及的内容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能涵盖的受案范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规,对该项申请采取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实际操作中,如遇申请得以受理的情形,在此之前,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皆属潜在,需等待复议机关在复议审理后,以决议形式做出最终判定。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类似实体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会被禁止继续执行;
然而,如有特殊困难或因素,例如被申请方提出必须停止执行、或是申请者申请暂停执行且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这类申请则可能获得批准并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暂停执行的,对应的执行工作也可以被暂停。
最后,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者的起诉权利已经受到限制,意味着他们无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