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民法典中,允许夫妻通过协议方式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若双方未能达成合意,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并非每一起诉讼案件都会得到最终的离婚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存在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时,可视情况作出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