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严格规范的刑法诉讼程序中,以下几种性质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首先是针对涉及到国家主权完整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其次是针对那些具有潜在暴力性和危险性的恐怖活动相关案件;
再次就是那些可能被判处长期监禁甚至死刑的案件。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只受理了以下三类特定案件以后,才有权将其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处理:首先是那些案情较重、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其次是一些全新的、难度极大的疑难案件;
最后是那些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